20万借款连带责任争议“落槌” 配偶承诺时效成焦点。5月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关于济南某有限公司润丰支行与杨某甲、杨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6年4月28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线上股票配资,驳回了银行要求杨某甲配偶杨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原判。此案涉及一笔20万元的个人经营性贷款。
在判决书中,济南某有限公司润丰支行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上诉请求。经过检索,该支行的负责人为徐敏,与判决书信息一致。

根据判决书,争议源于一笔跨越两年的借款承诺与实际放贷行为。2022年3月28日,杨某乙向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出具《借款人配偶承诺委托书》,同意杨某甲申请20万元、期限36个月、用途为“购石料设备”的借款,并自愿与杨某甲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同日,杨某甲和杨某乙共同出具《个人借款申请承诺委托书》,确认上述借款申请事项。

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称,贷款发放后,杨某甲自2024年8月21日首次出现逾期,最后一次还款为2024年7月21日,归还利息1050元,此后再未还款。截至2025年1月21日,欠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6516.39元。

因催收无果,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甲还本付息,并主张杨某乙依据2022年出具的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与杨某甲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依约发放了借款,杨某甲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因此,法院支持了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要求杨某甲偿还欠付借款本息(含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但利息总和计算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关于杨某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法院认为,杨某乙于2022年签订的承诺书形成于案涉借款之前两年,且承诺书中记载的借款期限与案涉借款合同期限不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乙的承诺针对案涉借款,故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甲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济南农商行润丰支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杨某乙的承诺属于债务加入,不受债务实际发生时间影响。银行还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要求杨某甲、杨某乙支付2000元律师费。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明确指出借款期限是确立金融借款债务的关键要素之一,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某乙的承诺指向具体借款。对于银行提出的律师费诉求,因一审诉讼请求中未包含,法院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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