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1月25日科瑞思公开信息显示,珠海科瑞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于志江、财务总监刘小民、黄海亮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责令改正。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应收款项账龄计算不连续。公司在对某一客户应收账款初始确认后又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但未连续计算账龄并评估预期信用损失。上述情形不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2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未按规定审议披露关联交易。一是未审议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5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公司连续承租关联方上高县卫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但公司在上市后审议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时未对该厂房租赁事项进行审议披露,且在2023年年报中未披露该关联交易,2024年年报中披露了该关联交易。二是公司2023年年报披露了与珠海博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杰股份)关联交易信息,未完整披露与博杰股份子公司珠海博韬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奥德维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博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泰微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三是公司2023年向德阳弘翌电子有限公司实际销售额与披露的关联交易金额不一致。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不规范。公司募投项目“高端全自动精密磁性元器件绕线设备技术升级及扩充项目”“创新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在同一栋大楼内。2023年4月至2025年5月期间,两个募投项目产生的土地购置费用及建设工程费用均在“高端全自动精密磁性元器件绕线设备技术升级及扩充项目”中列支,未按照建筑工程面积进行分摊,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信息与实际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参与机构和人员”相关信息中,只记载了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部门以及外部机构名称,未记载参与人员姓名、职务、与上市公司关系等具体信息。二是公司2023年、2024年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三是公司筹划股权激励事项时,未及时对相关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及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于志江、黄海亮、刘小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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