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1月25日*ST东通公开信息显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永军、副总经理徐少璞、齐红、李忱、陈忠国、李鹏、李宁因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查明的事实,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通)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东通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12月,*ST东通收购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ST东通全资子公司。2019年至2022年期间,*ST东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ST东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ST东通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收入6,145.10万元、8,485.06万元、12,550.58万元、16,052.95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2.29%、13.25%、14.54%、17.68%;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万元、5,877.42万元、7,948.22万元、12,369.20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11%、22.72%、30.35%、219.43%。
二、*ST东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22年6月至11月,*ST东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年11月15日,*ST东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年6月7日,*ST东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数为106,024,09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99,999,992元。*ST东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处罚决定如下:
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五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11月25日至2030年11月24日期间,不接受其提交的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二、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永军给予五年内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11月25日至2030年11月24日期间,不接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三、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黄永军给予公开认定十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在2025年11月25日至2035年11月24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四、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徐少璞给予公开认定三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在2025年11月25日至2028年11月24日期间,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五、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黄永军,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董事、副总经理、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徐少璞,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李忱,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鹏,时任监事、在案涉期间负责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工作的齐红,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李宁,北京泰策科技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监事陈忠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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