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于7月28日发布了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行政复议典型案例靠谱的线上股票配资,以下是部分案例的详细内容:
某公司不服江苏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投标投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招投标投诉、业绩证明、听证会、自行纠正、撤回申请
基本案情:2024年10月,江苏省某市政府投资工程服务中心发布市政桥梁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具备2019年以来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已竣工桥梁工程施工业绩。申请人某公司参与投标并被公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另一投标单位甲公司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不属于“竣工验收证明”,向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事项成立的处理决定。申请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于2025年1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交工验收证书》与市政工程中的“竣工验收”具有相同含义,且加盖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四方印章。为进一步明确《交工验收证书》的性质,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咨询行业专家意见,一致认为《交工验收证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建议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并制发《行政复议自行纠正建议函》。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自行撤销原处理决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公路工程与市政工程领域专业认定标准,统一了工程业绩审核尺度,纠正行政机关对竣工验收认定依据的狭隘判定,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投标权益,推动争议实质化解。
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行政许可、送达时限、承诺制、比例原则、撤销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0日,申请人某公司向被申请人陕西省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承诺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配齐5辆及以上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2022年10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制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但未及时送达申请人。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重新核发新的许可证。2024年4月3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超过1年未配齐车辆并办理相关证件,据此作出撤销申请人案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5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及时送达许可证,导致申请人无法履行承诺义务。申请人在期限内购置8辆合规运输车辆,并于2023年8月14日主动提交购置发票,客观上已达到承诺的车辆配置标准。被申请人未考虑多部门审批带来的客观用时及企业主动履约的事实,直接作出撤销许可的严厉处置,有悖于最小侵害的比例原则精神。行政复议机关查实上述情况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撤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及时送达行政许可,却要求申请人以该行政许可作出之日起计算承诺履行时限,违背了行政许可送达效力认定规则。行政复议机构查实案件情况后,依法纠正行政机关错误的行政行为,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稳定市场主体经营预期。
某公司不服安徽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房屋自持期、不动产登记、附记不得转让、违法增设限制、调解
基本案情:2014年4月,申请人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建成后8年内所有房屋不得对外销售。2024年12月,被申请人确认项目已满足自持8年的要求。2025年1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核发78份不动产权证书,但证书附记栏中设置了“受让人不得以股权转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土地”的限制。申请人认为该附记条款在合同约定之外增设处分限制,请求删除附记内容后重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在附记栏设置不得转让房屋所涉土地的限制,实质上变相限制房屋对外销售,增设了申请人不得转让的义务,超出了合同约定,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推动争议得到实质化解,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市、区两级主管部门开展多轮次调解,推动被申请人删除不动产权证书违规附记内容并重新核发合规权属证书,申请人撤回78件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中,行政机关在项目自持期限届满且已书面确认限制条件解除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登记附记增设土地永久处分限制,变相限制房屋对外销售,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组织多轮次调解,指出并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高效化解批量涉企争议,依法保障企业不动产处分自主权,稳定了市场投资预期。
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发展和改革局撤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充电桩项目备案、自行纠错、行政复议意见书、重新备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某公司拟在四川省某市辖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租用甲公司一块用途为综合类国有土地用于项目建设。申请人于2025年7月15日申请并经同意将案涉地块变更为交通服务场站用途,变更后可配套建设充电桩。2025年7月22日,申请人通过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备案平台提交项目备案申请。2025年7月30日,被申请人某市辖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通过该备案申请。此后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案涉项目备案已撤销,理由是该项目部分用地超出充电站专项布点规划范围。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9月28日向某市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了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额等备案申请材料,被申请人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备案。此前,申请人按照土地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提交所涉地块用途的变更手续,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变更用途并认可充电桩项目建设。申请人在完成上述审批、备案手续后开始充电桩建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发现申请人租用地块有部分处于充电站专项布点规划范围之外,并以此为由直接撤销申请人依法取得的备案资格,侵害了申请人的信赖利益,且核准规划边界超越了被申请人的法定职权。在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后,被申请人主动对撤销项目备案行为进行复核并自行纠错,为申请人重新办理备案,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精准审查撤销事由的合法性,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帮助企业投资落地,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导被申请人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管理,有力强化市场主体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预期。
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市自然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行政协议、采矿许可证、自行设定注销条件、违反强制性规定、撤销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1日,申请人某公司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西藏自治区某市大理岩矿采矿权,与被申请人原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某市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基建期满后一年申请人仍未进行开采生产,被申请人可终止合同、注销采矿权证。申请人依规缴纳相关费用后,依法取得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的采矿许可证。合同约定的基建期届满后,申请人长期未进行矿产开采生产活动。2025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依据其与申请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关于注销采矿权证的约定,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注销决定,于2025年9月28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注销必须严格依据法定事由、法定依据实施,不得自行设定注销条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协议约定“基建期满后一年申请人仍未进行开采生产的,注销采矿许可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权注销条件,属于通过签订合同方式违法增设注销情形。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采矿许可证注销的法定条件,直接依据行政协议约定作出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同时建议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处置申请人在合同约定基建期限届满后未实施采矿活动的问题。
典型意义: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被申请人注销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中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约定属于以承诺形式违规设定监管权力,其依照该约定作出注销采矿许可证明显违法,遂依法作出撤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复议决定。通过个案办理,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职权法定理念,对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开展监督管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参考意义。
某公司不服福建省某高新区管委会不履行奖励兑付职责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行政允诺、招商引资奖励、拖延兑付、责令履行
基本案情:2019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印发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成功促成项目落户该市的公司可申请引荐人奖励,该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3月。2021年2月,申请人某公司协调引荐某新技术有限公司整体迁址至被申请人福建省某高新区管委会。2021年7月,被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请办理引荐人备案,并在提请备案报告中认可申请人在公司引进过程中的引荐作用。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申请人先后四次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提交奖励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以申报材料不全、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停执行等为由,拖延办理奖励兑付手续。申请人不服,于2026年2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奖励兑付职责。
复议办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某市人民政府印发奖励办法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作出的授益性规范性文件,构成合法有效的行政允诺,对辖区相关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申请人于2021年2月将某新技术有限公司引荐至被申请人处投资,被申请人在向市商务局提请备案时认可了申请人的引荐作用。2024年1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某市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被申请人亦多次指导申请人补充申报材料。截至2025年1月,申请人共四次向被申请人提交奖励兑付申请,由此认定申请人符合奖励条件且请求兑付奖励申请属于奖励办法的有效期内。被申请人一直未兑付奖励,属于无故拖延兑付。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兑付承诺,遂决定责令履行。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核算具体的奖励金额,最终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兑付奖励金20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被申请人按复议决定及时向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典型意义:本案中,招商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印发后,对于在办法有效期内提起兑付申请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奖励办法的规定,及时兑付引荐奖励,履行行政允诺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针对行政机关无故拖延的违法行为,直接作出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决定。同时为避免行政机关以调查核实为由继续拖延履行,推动相关奖励及时兑付靠谱的线上股票配资,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核算奖励金额及相应利息数,大幅缩短权利救济周期。本案的办理,进一步强化了行政机关履约践诺的规则意识,对推动招商引资政策落地落实,树立政务诚信形象具有示范意义,体现了行政复议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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